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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州一業主遇上了“停車難”麻煩
2020-04-10 09:17:24
今年1月份收房,現在還在裝修,市民小濤卻已經遇上了“停車難”的麻煩。因為他們小區已經開始了車輛管理,只有購買了小區車位的業主才能開車進入,其他業主的車輛都進不了小區。這可怎么辦才好呢?居民一直在糾結此事。
業主:空車位為何不能租
前幾天,小濤他爸爸去看新房的裝修情況,沒想到車子被攔在了小區大門外。保安說,沒有買車位的業主就不能開車進。“管理嚴格當然好,但是一個車位要六七萬元,我們剛買了房子,還要裝修,哪有這么多錢?所以就打算先租個車位。 ”小濤說,他之前開車進小區的時候,去過地下車庫,都很空。所以他們才去找物業租車位。
沒想到,物業工作人員告訴他們,目前車位只賣不能租。
“整個小區都是1月份交房的,大多數人都在裝修,這放在其他小區,現在肯定不會限制業主進出啊! ”小濤覺得,既然小區要進行車位管理,肯定要配套租賣車位的相關措施,只賣不租,真的合理嗎?
物業:已向開發商反映
“車位所有權屬于開發商,所以租還是賣由他們決定,物業公司只能是進行管理。 ”該小區物業經理說小區地下車位有2000多個,幾乎能滿足每戶一個車位的要求。而地面的車位只有10余個,主要是給訪客臨時停放車輛的。“目前,小區已經入住的業主差不多200多戶,已經賣掉300個車位,對于這些業主來說,及時管理好小區的車輛停放,也是對他們利益的確保。 ”這位經理表示,對于其他業主提出的車位為什么不能租賃,他們也在與開發商方面溝通。
湖州開發區建設局房產物業科科長潘國軍說,根據《物權法》規定,“建筑區劃內,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的歸屬,由當事人通過出售、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確定”,小區內按照規劃批準建成的車庫、車位,在銷售之前,當時還不存在業主共有,整個建設項目的權利人就是開發商,開發商依法對這些車位、車庫具有處置權。
在開始銷售之后,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位而設定的車位,產權應當屬于全體業主共有。除占用公共場地而建成的車位之外,其他車位、車庫的產權屬于開發商,開發商因此而具有處置權。既然如此,那么是出售、附贈或者出租,其決定權在開發商,而不在業主。法律限定的是開發商出讓車庫車位的對象,而不是處置方式。“不過,根據2013年制定的《湖州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規定,新建筑在小區竣工交付滿2年建設單位尚未出售、附贈的車庫、車位,建設單位或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須向業主招租,不得閑置。 ”潘科長表示,所以天河理想城小區目前對于車位的管理方式并無不妥。
根據2013年制定的《湖州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規定,新建筑在小區竣工交付滿2年建設單位尚未出售、附贈的車庫、車位,建設單位或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須向業主招租,不得閑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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